Sedlik 诉 Von Drachenberg:评估"不当挪用"的正确方式(客座博文)
<p>由客座博主撰写(马凯特法学院) &(圣克拉拉法学院)</p><p>正如我们提到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实质性相似性的内在-外在框架存在许多问题。这些问题包括术语混乱、“客观”和“主观”一词的误用、对侵权认定缺乏明确的目标,以及对实质性相似性调查的不必要划分,这不仅在审判中造成混乱,也影响上诉审查。<br><br>(欲了解更多信息,请参见在第10-13, 24-31页。这周,第九巡回法院全体法官重新以全院会议的方式审议这个问题,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发展。</p><p>在这篇文章中,我们不会纠结于当前框架的问题。相反,我们将解释我们认为应该取代它的原因。</p><p>版权侵权的测试必须进行若干具体的调查,其中许多是无争议的。首先,原告必须首先证明其拥有已注册作品的有效版权。其次,原告必须证明其版权以某种方式被侵权。<br><br>到目前为止,没有人会反对。对于通过复制(而非公开表演或公共展示)构成侵权,即使是第九巡回法院现在也同意(因为2018年)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确实复制了原告作品中的材料,并且该复制构成了非法挪用。</p><p>侵权的第二个子要素——非法挪用——是最大的混淆所在,我们也鼓励第九巡回法院在法庭之友意见书中给予最多关注。</p><p>由DALL-E于2026年9月创建</p><p>任何成功的非法挪用测试至少必须实现三个关键目标。首先,将未受保护的材料从比较中剔除,以防止被告因盗用版权政策明确规定为公共财产的…</p>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