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晖 | “礼”的变形记:从双向契约到单向服从

秦晖,当代著名历史学家、经济学家与公共知识分子,曾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,后担任香港中文大学客座教授。他的研究领域极其宏阔,主要集中在中国农民史、经济史、社会制度史以及中外现代化转型的比较研究。。其代表作包括《田园诗与狂想曲》、《传统十论》、《共同的底线》以及与妻子金雁合著的数部东欧转型研究著作。

一、“以理入法”之前,先有“以法入理”

法学家瞿同祖先生曾提出一个著名论断:汉魏之际,中国出现了“以理入法”的过程,也就是法律的儒家化。

但瞿同祖没有特别强调的是,在这之前,还发生过一个相反的过程——“以法入理”,即伦理本身先被法家化了。

理解这个先后顺序很重要。

正因为先有“以法入理”,后来的“以理入法”才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周制的恢复、秦制的解体。

整个两汉的法律,包括汉朝的《九章律》,包括我们今天在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看到的那些汉律条文,本质上都是法家系统的法律——用瞿同祖的话说,是“反伦理性”的法律。

汉律原文早已亡佚,我们今天所知的汉律条文,大多是从《汉书·刑法志》等史籍中零星辑录出来的片段。

晚清学者沈家本曾专门做过这样一项辑佚工作,把散见于各种典籍中的汉律片段收集起来,编成一部书。

这种“从浩如烟海的古籍中找回已经失传的文献”的学问,晚清时称为“辑佚之学”——就像从地下发现一个打碎的陶罐,把碎片尽量拼凑复原。

二十五史中的《旧五代史》,就是后人从《永乐大典》的片段引文中辑出来的。

沈家本辑出汉律残篇之后,民国年间瞿同祖先生便以这些材料为根据,提出:除了“汉承秦制”,还有“汉承秦法”——汉代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法家化的、非伦理的法律。

这套法家法律,一直沿用到汉代灭亡,直到曹魏时期陈群、刘劭修订法律,才出现实质性转变:儒家的伦理原则开始注入法律,比如对违反伦理的犯罪追究得格外严厉,法律条文中出现了“子不得告父”这类反映宗族伦理关系的内容。

但要理解汉魏之际法律儒家化的意义,必须先理解在这之前,伦理是如何先被法家化的——法家先把“礼”改造成了“法”的模样,然后曹魏时代才有人反过来用礼去改造法。

这个先后顺序,正是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史的关键。

二、乐同礼异:礼为什么强调区别?

“礼”字的本义,是家族祭祀中的一套仪式——不同的祖先,有不同的祭祀方式,用以安排家族内部尊卑长幼的秩序。

古儒有一种说法:“乐者为同,礼者为异。”

音乐是可以共享的:一场盛大的雅乐演奏,所有人都沉浸在同样的审美享受之中,没有等级区别,这就是“乐上同”。

但礼恰恰相反,礼是用来区别的。

古书上讲得更直白:“乐统同,礼辨异。”

讲得简单一点,礼就是不平等,就是区别尊卑长幼的一整套安排。

《礼记》里还有这样的话:“礼者,所以别尊卑,异贵贱……尊卑有分,礼所由生。”

礼的核心功能,正是划出等级差异。

从这个意义上讲,儒家主张的礼教,的确与近代讲的平等原则相矛盾——儿子必须听父亲的,父亲却不必听儿子的。

但礼所讲的不平等,有一个重要的限定:它的原始含义,是一种小共同体内部——尤其是血缘亲族共同体、家庭内部——建筑在伦理基础上的不平等,与亲情紧密地捆在一起,具有温情脉脉的色彩。

对父亲而言,管教儿子既是一种权利,也是一种责任,而这种权责关系不需要靠制度来安排——这是陌生人社会做不到的,唯有亲人之间才能自然做到。

有人可能记得前些年“范跑跑”事件:他声称谁都可以不救,唯独会为了自己的女儿冒险。

这恰恰说明,亲情的确能赋予人们一些不需要制度安排就天然具有的义务。

因此,儒家讲的这种礼,最初形成时强调的,是在一个中古的小共同体内部、建立在亲情和伦理基础上的不平等,而不是后世那种奴隶制、雇佣制下冷冰冰的上下之别——你是我的下级,我可以随时开除你、解雇你,把你像商品一样处置。

父亲不能因为一时不满就“解雇”儿子,儿子与父亲之间的关系,是一种双方都无法摆脱、也对双方都有约束的关系。

三、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:并非特权,也并非平等

礼因此带有温情脉脉的一面。

人们讲到“礼遇”某人的时候,一方面意味着这个人地位在自己之下,但另一方面,“礼遇”给人的感觉,与其说是压迫,不如说更多的是一种保护。

比如“君待臣以礼”,是说君主要给予臣子应有的尊重;

“礼贤下士”,是说对地位在自己之下的知识分子给予尊重。

这些说法都是“在上者”对“在下者”的一种“意下之道”,但这种意下之道带有很浓的温情父爱色彩——在下者感受到的与其说是压迫,不如说是某种人情和保障。

而这种人情和保障,都建立在小共同体本位的基础上,也就是孟子讲的“人各亲其亲,长其长”的基础上。

因为按照儒家的学说,伦理本身具有“爱有等差”的色彩:父爱和对陌生人的爱是不一样的,尊敬父亲和尊重陌生人也是不一样的。

由此我们才能理解,为什么儒家会讲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。

这句话历来争议很大。

后世通常把它理解为:有权有势的人犯了罪也可以不受惩罚(“刑不上大夫”),没权没势的人得不到尊重、可以被任意对待(“礼不下庶人”)——这种赤裸裸的特权逻辑,在中国的现实中的确存在过,后面讲到法家的具体做法时还会提到。

但也有一些人,出于为儒家辩护、甚至美化儒家制度的用意,把这句话解释成相反的意思:说这句话本来讲的是大夫和庶人本该一律平等,“刑不上大夫”是说刑罚方面不必优待大夫,“礼不下庶人”是说照顾尊重方面不必歧视庶人。

他们还援引《论语》中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”一类的话作类比:说“上”“下”在古汉语中分别是“尊重、提倡”与“不尊重、不提倡”的意思,于是“上智下愚”被解释成“尊重智慧、反对愚民”,据说这体现了一种血缘中古社会里的“远古平等”理想。

但人类历史上真的存在过这种“原始平等”吗?

现在很多社会学、人类学甚至动物行为学的研究都表明,不平等自古有之:原始部落里就有酋长与普通成员的区别,灵长类动物群体中也有“称王称霸”的个体,羊群里也有头羊。

就连所谓西方现代国家讲的平等,指的也只是具备权力能力的成年人之间的平等——没有人会主张一个七岁的孩子应该和父亲讲平等、对父亲实行“三权分立”。

所以,把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解释成赤裸裸的等级特权固然不准确,解释成儒家倡导的原始平等,同样说不通。

理解这句话的关键,其实在于它原本针对的对象和语境——这一点,下一讲会结合《礼记》原文详细展开。

四、礼的法家化:从温情到恐吓

礼原本是有温情的不平等,但历史的走向,恰恰是礼逐渐被法所改造,这个过程早在战国时期就已开始。

战国时期出现了一个新词:“军礼”。

这个“军礼”说穿了根本不是礼,而是军法——“如果你如何如何,我就以军法处置你”,就是这个意思。

当时有一部著作《司马法》,后来被《汉书·艺文志》归入“礼类”,但它实质上是一部军法著作,讲的是军队的纪律和惩处。

礼,就这样从一种“知遇之礼”变成了“恐吓之法”;

从一种“权责对应之礼”(父权同时意味着父爱),变成了“单向服从之法”(你必须害怕我)。

汉初叔孙通为汉高帝制定的那一整套朝仪,正是这个转变的经典写照。

他制定的这套“礼”,让文武百官两腿发抖、诚惶诚恐——史书记载“自诸侯王以下,莫不振恐肃敬”,宴会结束后没有人敢失礼喧哗。

这哪里是温情脉脉的礼遇,分明是森然的威吓。

这套礼仪一经推行,曾遭到一些恪守古礼的儒生痛斥,说这根本不是礼。

但司马迁却评价叔孙通“希世度务,制礼进退,与时变化,卒为汉家儒宗”——能够审时度势、顺应形势变通礼制,最终成为汉代儒学的宗师。

只是这个“儒宗”,与孔孟原本讲的儒学,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。

这就是“以法入理”的过程:法家的逻辑渗入了礼的形式,礼原有的温情被逐渐掏空,只剩下礼的外壳,包裹着法的内核。

五、《周礼》的出现:礼制的重构

西汉中期,发生了一件思想史上的大事。

河间王刘德,据说在民间访得了一部古书,叫做《周官》。

这部书原本应有六篇,对应天、地、春、夏、秋、冬六官——天官冢宰、地官司徒、春官宗伯、夏官司马、秋官司寇、冬官考工记。

但刘德所得的版本只剩前五官,最后的《冬官》已经亡佚,他便另外找了一篇《考工记》补入,凑成完整的六官体系。

这部书后来被称为《周礼》。

《周礼》的来历,在中国思想史上一直是一大公案:它究竟是真实的周代文献,还是后人的伪托之作?

如果是伪托,又伪托于何时、出于什么目的?

这些问题,我会在后续讲座中进一步探讨。

但有一点可以确定:《周礼》的出现,标志着汉代儒者试图用一整套制度化的“礼典”来重构政治秩序的努力。

而这个努力,从一开始就带着深深的法家化痕迹。

参与讨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