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ohn Doe 这个名字究竟从何而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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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我在准备上班时,突然想到了这个问题。

据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的约翰·卢普顿称,“这些名字的最早使用可以追溯到13或14世纪的英格兰。”

“John Doe”是一个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的假名,当提起诉讼时,如果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尚不明确,就会采用这一称谓。这一代称有时也用于保护原告的匿名性,但更常见的是,在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之前,用它来指代尚未查明身份的被告。——康奈尔法学院

维基百科条目的解释则略显沉重:

“John Doe(男性)、Jane Doe(女性)或J. Doe(中性/未知性别)是在英国、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广泛使用的占位符姓名,用于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未知或被故意隐瞒时。在美国的执法语境下,这类名称常被用来指代身份不明或无法确认的尸体。”

查阅早期的英文文献时可以发现,“John Doe”往往与“Richard Roe”相伴出现——你或许听说过后者:“Richard Roe”代表国家,或者说是通常会起诉对方的“人民”,而“John Doe”则是被起诉的一方。

“我们并不清楚‘John Doe’和‘Richard Roe’这两个名字为何起源于英格兰,”Lupton表示。

当时,“John”和“Richard”可能是英国最常见的两个名字,而“Jane”则与“John”相呼应(而非使用当时可能更为常见的“Mary”或“Elizabeth”)。为了维持这种虚构性,英国人不会选用像‘John Smith’或‘Robert Jones’这样常见的姓名,因为那样会让许多拥有这些名字的英国人感到困惑。

好了,又多了一个冷知识。


  1. 这一做法尤其常用于弹射所指的诉讼——即那些旨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案件。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地主与租户(或农奴与农民)之间的产权纠纷,通常发生在有人拖欠租金或税款之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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