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社论】“企业单休不违法”是不负责任的误导
近日,所谓“劳动法没有规定强制双休”的话题冲上热搜。一些法律从业者在自媒体账号上,言之凿凿地宣称:“法律只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,单休合规并不违法,强制双休的只有机关和事业单位,企业双休只是行业惯例”。
这些所谓的“普法”信息,引发了公众的负面情绪,也易造成企业员工与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职工的对立,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误导。
众所周知,我国于1995年推行双休日制度,其制度依据是1995年修改的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,其中规定: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(标准工时)”,做一个简单除法,就知道这是推行五天工作制。
其第七条规定,“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。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”。
显然,无论对于国家机关还是企业,都执行五天工作制;只是机关将周六、周日固定为休息日,而企业、部分事业单位可以对两天休息日做出灵活安排(以方便合理安排生产、经营)。但是,到了一些自媒体嘴里,就变成只有国家机关是“强制双休”,企业没有“强制双休”。
再看劳动法的规定:每日不超8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(第36条);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(第38条)。似乎劳动法的每周劳动不超过44小时,和国务院的每周40小时(标准工时)存在矛盾。其实,44小时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绝对底线,超时即为劳动违法;而40小时到44小时之间为加班时长,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。
且劳动法规定的至少每周休一天,并不是否定“双休”,而是有其他的约束:如果单休要合法,要么支付加班工资(且每月加班总时长不超过 36 小时),要么缩短日工时(一些特殊岗位可能每天工作6个小时,就不用强制“双休”)。
总之,我国执行的是标准工时下的五天工作制,双休不是“特权”,而是职工的当然权利。企业如果执行“单休”,要么缩短日工作时长,要么支付加班报酬,都是有明确法律约束的,双休不是什么“惯例”。
但是,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明知道前述规定,却故意割裂法条、截取只言片语误导公众。他们把企业“可以灵活调整休息日日期”,误导解读为“单休合法”;将“每周40小时工时”说成机关、事业单位独享。这种披着“专业普法”外衣的内容,为了博取流量,不惜放大劳动者的权利焦虑,挑动对立、激化冲突,影响恶劣。
当然,应该承认,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,现实中还有不少需要提高的地方;相当数量的企业实行“无偿单休”,这样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严肃追究,是执法短板所在。正因此,近年来中央政策文件反复强调,要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,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。这也释放出了明确的信号,“内卷”没有前途,休息权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。
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停留在文本上;更不容恶意误导,连白纸黑字规定的权利都不承认。“五天工作制”“双休”是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,如果没有充分执行到位,就需要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,降低维权成本,也要强化主动监管,还需要优化营商环境、为企业减负,从而增进劳动者的福祉。
双休是权利,不是“特权”,应该得到全面落实,而不是找不执行的借口。